單元五 ─ 刑法第 23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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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推了 B 一下
B 拿出美工刀刺向 A
❓ A 推一下 → B 拿刀刺回 → 這是「正當防衛」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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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當防衛不是「誰先動手誰就錯」的邏輯
而是要同時滿足嚴格的法律條件才能成立
對方正在進行違法行為
侵害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
出於保護自己的反擊
反擊程度不能過度
下列何者「不屬於」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?
情境:對方揮拳打了你一拳
對方只輕推你一下,你拿椅子砸向對方頭部。這構成什麼?
雙方約定或主動互相攻擊,沒有人有正當防衛的權利。
因為雙方都有攻擊意圖,不是「被害者反擊」,而是「雙方互攻」。
例如:「你罵我?我罵回去!」→ 互相毆打 → 兩人都有傷害罪。
對方已經停止攻擊、離開現場,事後再攻擊對方不算正當防衛。
因為「現在性」要件不滿足。
例如:對方打你一拳後轉身離開,你追上去踹倒他 → 不是正當防衛,而是傷害罪。
自己先挑釁對方,對方反擊後自己再「反擊」。
刑法第 23 條但書規定:因故意或過失激動對方使攻擊 → 不得主張正當防衛。
例如:你先對同學豎中指,同學打你後你再打回去 → 不能主張正當防衛。
反擊的程度遠超必要限度。
刑法§23但書: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(不是免罰,只是可以減輕)。
例如:對方揮拳 → 你拿刀刺對方 → 手段嚴重不成比例 → 過當防衛。
你和同學互罵後互相推擠扭打。事後你主張「是他先推我的,我是正當防衛」。法官會接受嗎?
反擊手段是否與對方的攻擊程度成比例。
• 對方揮拳 → 你揮拳回擊 → 大致相當
• 對方揮拳 → 你拿刀刺 → 嚴重過當
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達到防衛目的?
• 可以逃跑但選擇反打 → 可能被質疑必要性
• 被堵住無法逃跑才反擊 → 較有正當性
過當防衛 ≠ 免罰!
刑法§23但書:「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
意思是:
• 仍然有罪(仍構成傷害罪等)
• 但法官可以酌減刑度
• 情節輕微者可能免除其刑
• 「得」是「可以」,不是「必須」── 法官有裁量權
你被同學打了一拳,你「過當反擊」造成對方骨折。法院判決你構成過當防衛。你是否仍有罪?
根據四步驟判斷法,如果第二步「現在性」不成立(侵害已經結束),結果是?
今天的學習,你對正當防衛的理解提升了多少?